1、2022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工作的通告
2、为做好2022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工作,依据我市有关法规,单位在缴存2022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后,可按以下程序办理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业务。
3、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按各11%或各12%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他单位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5%-12%间自主确定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与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当一致。
4、网上缴存的单位可通过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网上服务大厅(以下简称单位网厅)选择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未开通网上缴存的单位可到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任一管理部领取或登录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网站打印《单位选择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表》(附件1)一份,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后,到管理部办理。
5、生产经营困难单位,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可以降低至1%,或者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单位可到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任一管理部领取或通过住房公积金网站打印《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附件2)一份,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及工会章后,到管理部办理相关手续。
6、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依据《天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的通告〉的通告》(津公积金中心发〔2022〕25号)中相关要求,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7、单位根据我市有关法规核定2022年度职工缴存基数。单位可自主选择以下方式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
8、(一)通过单位网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单位网上填写《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单位汇缴缴存调整清册》(以下简称《调整清册》)并确认提交。
9、(二)单位也可到管理部柜台领取电子版或纸质版《调整清册》一份,填写完毕后纸质版《调整清册》应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单位经办人持身份证件及电子版或纸质版《调整清册》一份到管理部柜台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
10、单位通过单位网厅或管理部柜台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业务时,应严格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等相关法规和法规,确认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员均为本单位在职职工,并准确核定缴存基数。
11、单位办理缴存额调整后,首月按照调整后缴存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可通过管理部柜台或单位网厅办理。当月无职工增加、封存、个人补缴的,只需填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汇总表》;当月有职工增加、封存、个人补缴的,单位还应依据实际情况填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及个人补缴清册》。
1、天津公积金基数调整时间一般是每年的7月1日,单位和职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进行调整,调整幅度最大不能超过上年度基数的20%。
2、天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布的相关规定显示,天津公积金基数调整时间为每年的7月1日。单位和职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进行调整,调整幅度最大不能超过上年度基数的20%。具体调整方式包括两种:一种是按比例调整,每次调整幅度不超过上年度基数的20%,另一种是按实际工资额调整,单位和职工必须依据实际工资额重新确定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后,单位和职工需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缴存申请手续。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单位和职工没有选择调整基数,则按原有基数缴存公积金。此外,对于符合条件的职工,天津市还提供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帮助职工解决购房难问题。
3、如何确定公积金缴存基数?公积金缴存基数应当根据职工实际工资、单位用工性质、岗位工种、企业经济效益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定。同时,基数的调整应当遵循“自愿协商、按比例调整、每年调整一次”的原则。
4、天津公积金基数每年7月1日可以进行调整,调整幅度最大不能超过上年度基数的20%。单位和职工应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进行调整,并及时办理缴存申请手续。公积金是职工的一项重要福利,能够为职工提供住房方面的支持,符合国家的政策导向。
5、《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单位和职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进行缴存基数调整,并在每年7月1日前确定下一缴存年度的缴存基数。调整幅度最大不能超过上年度基数的20%。
1、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津人发〔2002〕26号)及有关政策,天津市公积金调整在每年的7月1日。
2、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
3、第一条根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津人发〔2002〕26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9〕10号,以下简称《提取办法》)、《关于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09〕12号,以下简称《购房提取通知》)、《关于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12〕4号,以下简称《租房提取通知》)及《关于住房公积金归集有关政策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12〕10号,以下简称《归集政策通知》),制定本规定。
4、第二条住房公积金提取包括住房消费提取和非住房消费提取。
5、第三条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各分中心或管理部负责所辖区县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承办。住房公积金提取金融业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托的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办理。
6、第四条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条件、额度及提取人范围按《提取办法》、《购房提取通知》、《租房提取通知》及《归集政策通知》执行。办理提取手续所需的资料及程序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