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调整为最低不得低于2180元,最高不得超过26451元。
1、对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是各11%或各12%。
2、对于其他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可以在5%至12%之间自主确定,单位与职工的缴存比例应当一致。
1、用人单位是否属于必须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范围。
综上所述,天津市2024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反映了对职工工资水平变化的响应,旨在确保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稳定运行和职工住房需求的满足。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1.公积金最低金额的问题,需要明确指出的是,截止到2023年3月,天津公积金的最低缴存额并非420元。
2.在天津市,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有明确的下限和上限规定。根据相关规定,天津公积金的最低缴存基数是2050元。
3.对于缴存比例,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了缴存比例的范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缴存比例统一规定为各11%或12%。
4.其他类型的单位则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5%-12%的范围内确定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需要注意的是,单位与职工的缴存比例应当保持一致。
2021年6月21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2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消息,自2021年7月1日起,缴存基数进行调整,部分单位可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2022年6月30日废止。
调整内容为:一、缴存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9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20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总额按照相关统计部门确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
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2050元,最高不得超过29730元。
单位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新招用职工和新调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仍为职工本人在新单位缴存首月的全月应发工资,不再重新核定。
1、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按各11%或各12%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2、其他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在5%-12%间自主确定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
3、单位与职工的缴存比例应当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