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的《关于调整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自2022年12月26日起开始施行。新规加大我市对租房提取公积金职工的支持力度以及对多子女家庭租房和购买首套住房的支持力度。
1、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由按季度提取调整为按月提取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符合提取条件的,提取资金按月划转至职工的银行储蓄账户。
2、新推出针对多子女家庭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政策
此前本市没有专门针对多子女家庭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每月提取最高限额3000元。而本次新规执行后,养育未成年二孩及以上多子女的本市缴存职工,符合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受现行每月提取最高限额3000元的限制。养育未成年二孩及以上多子女(以下通用)是指养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至少一个子女未成年。
此前本市规定首套房贷款最高限额统一为80万元,本次新规明确:养育未成年二孩及以上多子女的本市缴存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以本市统一贷款限额为基础上浮20%,即96万元。同时本市还将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由60%调整为40%,与本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保持一致。
1、2022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工作的通告
2、为做好2022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工作,依据我市有关法规,单位在缴存2022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后,可按以下程序办理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业务。
3、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按各11%或各12%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他单位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5%-12%间自主确定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与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当一致。
4、网上缴存的单位可通过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网上服务大厅(以下简称单位网厅)选择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未开通网上缴存的单位可到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任一管理部领取或登录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网站打印《单位选择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表》(附件1)一份,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后,到管理部办理。
5、生产经营困难单位,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可以降低至1%,或者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单位可到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任一管理部领取或通过住房公积金网站打印《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附件2)一份,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及工会章后,到管理部办理相关手续。
6、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依据《天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的通告〉的通告》(津公积金中心发〔2022〕25号)中相关要求,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7、单位根据我市有关法规核定2022年度职工缴存基数。单位可自主选择以下方式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
8、(一)通过单位网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单位网上填写《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单位汇缴缴存调整清册》(以下简称《调整清册》)并确认提交。
9、(二)单位也可到管理部柜台领取电子版或纸质版《调整清册》一份,填写完毕后纸质版《调整清册》应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单位经办人持身份证件及电子版或纸质版《调整清册》一份到管理部柜台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
10、单位通过单位网厅或管理部柜台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业务时,应严格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等相关法规和法规,确认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员均为本单位在职职工,并准确核定缴存基数。
11、单位办理缴存额调整后,首月按照调整后缴存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可通过管理部柜台或单位网厅办理。当月无职工增加、封存、个人补缴的,只需填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汇总表》;当月有职工增加、封存、个人补缴的,单位还应依据实际情况填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及个人补缴清册》。
1、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2、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3、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收入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职工个人长期住房储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4、第四条本条例规定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包括下列范围:
5、(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经济组织;
6、(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7、(四)外国及港、澳、台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第五条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按照规定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和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有查询和按照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权利。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职工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建造、大修自有住房的权利。第六条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8、(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9、(二)拟订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规定单位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10、(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11、(四)审议住房公积金贷款呆帐、坏帐核销的申请;
12、(五)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13、(六)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14、(七)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第八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编制和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15、(二)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16、(三)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17、(六)审批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
18、(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19、(八)监督、检查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建立和缴存情况;
20、(九)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21、(十)拟订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22、(十一)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23、第九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称受委托银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并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
24、第十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应当为单位和职工缴存、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提供便利、快捷的服务。
25、第三章住房公积金缴存第十一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二十日内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单位名称、地址和职工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单位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26、《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7、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8、第十七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