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分析:如果都是首套房是可以的。但还要夫妻二人的公积金归属情况,如果都是省属或者都是市属公积金的话可以一起贷款,贷款最高额度根据所在地不同会有差别。如果不是属于同一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话,就只能一方贷款,另一方每年到公积金中心提取一次公积金用来还款。
2、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夫妻双方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条件如下:
1、双方必须缴纳公积金,且公积金账户中有一定金额;
2、双方缴纳公积金的期限必须在一年以上;
3、目前双方都不需要归还公积金贷款;
4、办理公积金贷款购买的房产证上必须有夫妻双方的名字;
5、夫妻双方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需提供结婚证明;
6、工作的单位要给借贷者上了公积金,那么借贷者就有了公积金帐号;
7、到目前为止,未有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
公积金贷款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享受的贷款,国家规定,凡是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均可按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公积金贷款即指个人住房公积贷款,是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银行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发放的房屋抵押贷款。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定期限以上(各城市的期限不同,如长沙为12个月以上)的在职职工为购建住房、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资金不足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贷款的条件是:单位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3年期以上(或连续3年签订1年期劳动合同);正常连续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定期限以上;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借款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本息的能力;借款人同意办理住房抵押登记和保险;提供当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分中心同意的担保方式;同时提交银行要求的相关文件,如购房合同或房屋预售合同、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公积金缴存的证明等。
1、只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才有资格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没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就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者要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即申请贷款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因为,如果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不正常,时断时续,说明其收入不稳定,发放贷款后容易产生风险。
3、配偶一方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配偶双方均不能再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因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满足职工家庭住房基本需求时提供的金融支持,是一种"住房保障型"的金融支持。
4、贷款申请人在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除必须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外,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当职工有其他债务缠身时,再给予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就很大,违背了住房公积金安全运作的原则。
5、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办理组合贷款的,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贷款期限必须一致。
夫妻双方是可以共同用公积金贷款买房的。夫妻双方的贷款行为是以家庭作为一个整体,双方公积金贷款的额度,要比个人贷款的额度要高。夫妻双方公积金贷款买一套房,贷款的金额还是不能超过规定的限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1、夫妻双方都需要有缴纳公积金:这是一个最基本的条件,公积金都没有缴的话,是不可以使用公积金贷款买房的。所以,如果夫妻双方都是共同还贷人的话,那就必须得两个人都在当地有购买公积金,并且账户上得有一定的余额;
2、夫妻双方都必须缴纳公积金1年以上:可能有些夫妻中一方,之前的公司没有提供购房公积金,而他们为了买房就换了一份可以购房公积金的工作。但是,如果缴纳的年限不够1年的话,也是不可以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买房的;
3、夫妻双方都必须没有在还的公积金贷款:夫妻双方中有一方在婚前有用公积金贷款买房,并还在还贷中的话,是不可以用夫妻名义再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的;
4、房子的不动产证上必须要有夫妻双方的名字;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