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总结:该条例第25条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并能按照规定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职工,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内的存款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屋的;
2、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正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
3、完全丧失劳动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6、支付自住房屋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的15%以上的部分的;
7、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8、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9、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0、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1、职工在职去世,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的;
12、职工为农业户口或非本市户口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宁夏住建厅、财政厅等部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调整宁夏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业务办法的通知》,将加大对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改善住房条件的支持力度,其中住房公积金购房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本人(含配偶)缴存余额的20倍。装修提取年限从10年调整为5年。扩大还贷提取范围,每年可提取一次。放宽租房提取范围。一、宁夏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如下
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可提取本人个人帐户内的余额可截至签订购、建房合同的当月;
2、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的帐户余额不超过当期还本付息额;
3、职工租赁住房自住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的帐户余额不超过当期实际房租支出的70%。二、正常情况下可以哪些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6、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
7、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法律依据:《银川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十条职工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频次及额度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职工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提取,若借款人为2个以上的,须购房产权人与借款人一致,方可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
(二)职工购买本市自住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含区内跨中心办理还贷提取业务),放款当月,可与“管理中心”签订逐月扣划协议,将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也可在正常还款一期后,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本金。
(三)职工购买自住住房,使用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正常还款一期后,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四)职工购买自住住房,使用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含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正常还款一期后,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偿还住房商业性贷款,且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