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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公积金新政?合肥公积金贷款2021新政策

一、2021年公积金新政策

全国范围的公积金政策2021年并没有大的更新,主要是延续2020年3月24日发布的公积金管理办法修改条例,其中最大的规定变化就是公积金被纳入强制购买的社会险种范围,和社保一起由公司代扣代缴。地方公积金管理中心2021年颁布了关于提高缴存上限、扩大使用范围等政策。

第一,公积金政策自实施以来,并没有强制要求所有企业必须为员工购买,过去基本上只有国企、外企和行政事业单位会为职工购买住房公积金。2020年颁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指出单位应按时足额为员工购买公积金,自此公积金成为和社保一样的强制性规定,一种公司也开始陆续执行新的政策。

第二,很多地方政府也相继修改了公积金管理办法,其中大势所趋就是扩大公积金的使用范围,原来仅限于在本地购买房屋提取,现在越来越多的地区实现跨地区买房、租房、房屋修缮提取公积金,部分地区规定因疾病和自然灾害造成生活困难,或者注销公积金账号,也可以提取公积金。

今年来的新政策愈发灵活宽松,极大的考虑了民众的切实需求,十年前普通员工的公积金可以默认为当成税上缴了,因为不确定可以在一个地方待一辈子,然后买房,根本没有办法拿到公积金。近年来的公积金政策改革真的非常得人心。

根据2020年3月24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规定:1、对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法律上的“应当”就是“必须、强制”的意思);2、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二、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新政正式实施

4月起,新修订的《合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正式实施。新《办法》中增加“家庭情况”作为贷款申请额确定条件。即借款人多子女家庭情况作为贷款差别化政策的重要内容,以进一步支持符合国家政策的多子女家庭首套首次住房贷款。

随着住房公积金缴存面的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对象已经不仅限于单位职工、灵活就业等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合肥市已经成为常态。

根据《合肥市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修订版)》(合金管办1号),对个人缴存者没有单位等额缴存要求,因此在新《办法》中删除了个人和单位双方共同缴存限制,并同时明确,不受理所购房屋为别墅类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最大的变化来自于贷款额度的计算,一直以来,合肥市在不高于最高贷款额度内,按两种公式计算的低值确定具体贷款金额:

a:借款人夫妻双方计缴住房公积金月工资收入之和*12个月*还款能力系数*实际可贷年限;

b:借款人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缴存时间倍数+借款人配偶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缴存时间倍数。

上述计算公式中,如借款人未婚或配偶未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其计缴住房公积金月工资收入只限借款人单方。

比如夫妻双方均正常缴存,缴存基数分别为1900、2100元,申请贷款时缴存余额分别为15000、5000元,连续缴存时间分别为2年以上和1年以内,借款人30岁。

以双挂钩计算的低值确定实际贷款额度,最后实际贷款额度为40万元,贷款年限最长为30年。

此外,住房公积金缴存期限、首付款比例、最高贷款额度、还款能力系数、缴存时间倍数等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后定期向社会公布。

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由管理中心根据管委会确定的贷款最高额度,结合借款人及配偶家庭情况、公积金账户余额、贷款期限及还款能力等综合确定。

三、合肥公积金贷款2021新政策

合肥公积金贷款2021新政策如下:

1、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3、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

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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