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
2、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3、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4、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原则上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5、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
6、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调整个人缴存比例或单位缴存比例,须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办理程序如下:
(一)单位经办人携带填写好的一式三联《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申请表》(调整比例时使用)到公积金中心审核;
(二)单位凭经审核盖章的一式三联《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申请表》(调整比例时使用)到开户银行办理调整,公积金承办网点经办柜员核对后调整单位及职工月汇缴额。
提示:办理降低比例需附相关文件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单位缴存比例一般应确定一个统一的缴存比例,特殊情况下需采取多种缴存比例的,不能超过三种。
单位如需调整缴存比例,调整后单位的缴存比例不能超过三种。单位应当在规定的缴存比例幅度范围内(5%-20%)调整缴存比例,并且个人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单位缴存比例。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正常的才能申请调整缴存比例。月缴存额(个人+单位)设最高限额,每年的最高限额由公积金中心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确定。
(一)北京市城镇户口在职职工社保个人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x8%
失业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x0.2%
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基数x2%
(二)北京市企业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企业与个人缴存比例均为12%)。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单位住房公积金缓缴、降低缴存比例申请,并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下限原则上不低于8%。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住房公积金缴存
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可以随意调整。公积金的缴存可以调整原比例上的高低,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也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之后才可以调整。
法律分析:1、单位符合提高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条件
(1)单位经济效益良好,一直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无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情况。
(2)单位和职工提高缴存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各12%。
2、单位符合降低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条件
单位降低缴存比例只适用于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在5%(不含)以上的情况。
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1)单位连续两年亏损,继续实行原缴存比例确有困难的;
(2)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的;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