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接下来由我为大家整理出宜昌市离职后如何提取公积金,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1、如果是宜昌户口,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个人账户集中封存两年仍未就业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公积金。
2、如果是外地户口,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个人账户集中封存半年仍未就业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公积金。
3、提取公积金需要持本人身份证,本人银行卡和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到宜昌公积金中心营业部办理提取手续。
1、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
2、购买自住住房(商品房期房、商品房现房、二手房、单位集资房、房改房);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6、失业且办理托管手续两年后仍未就业;
7、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特困职工;
10、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出本级中心;
11、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本级中心;
13、低收入职工支付家庭基本支出;
14、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还贷手续须知(新贷款客户);
15、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还贷手续须知(老贷款客户)。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公积金提取条件如下: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离休、退休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出境定居的;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提取流程如下:1、所在单位开具提取证明;2、携带提取证明及其他材料到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宜昌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如下:
1、职工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
2、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9、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0、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
11、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1、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2、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4、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1、单位开具并加盖印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4、提供婚姻证件或能证明婚姻关系的户口薄;
6、承租私有住房的,应提供地税部门开具的税收通用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综上所述,公积金的钱每个月是都能拿提取出来的,如果申请了房贷,可以每月提取公积金用来偿还当月房贷应还本金及利息的。提取公积金用来补贴家用,是可以每个月申请提取一次的,且不受额度限制。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