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名下无公积金货款或日后没有公积金货款买房的计划,那么提取公积金对你来说并无太大影响,且公积金存于公积金中心的利息相对银行利率较低,可以考虑提取出来做其他投资或是存定、活期等资金规划。如果日后有公积金货款买房的计划,建议不要将公积金提取出;来,会影响个人公积金贷款的额度,因为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评定标准也是基于公积金账户上每个月的认缴基数以及认缴周期。随着各地公积金贷款政策的收紧,现在公积金贷款难度较大,不要因为一次的金额提取影响日后货款额度,商货利率过高,反而最终得不偿失。
2、公积金封存状态可以去柜台进行办理。带上加盖原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申请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原单位离职证明原件、银行卡复印件等材料去公积金开户行办理相关手续,一般3个工作日左右就可以到账。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3、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职工佳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4、填写变更清册含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5、《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6、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拖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7、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8、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9、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1、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后,就不能再使用了;
2、销户后就无法再缴纳公积金,如果想再缴纳公积金的话就需要重新开户;
3、想买房时无法使用公积金申请贷款;
4、公积金销户提取是需要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手续后,再到指定是银行提取。中心需要个人身份证、户口簿、辞职证明。中心会给您三联单的单据,然后到指定的银行办理转款即可。
退休、出境定居、户口注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在职期间死亡等。法定继承人可提供死亡职工开立的个人储蓄卡账号,并在住房公积金个人储蓄账户明细表上签字,将支取款项直接划入该账户中。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
封存的公积金进行提取当事人可以提交本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以及其他相关材料至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审核通过到受委托银行办理提取支用公积金。
一、职工提供要件材料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业务由中心财务科办理支付。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者其他证明;
(二)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未就业证明;
(七)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
(八)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提供迁移证明;
(九)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贷款合同;
(十)支付房租的,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和住房租赁合同;
(十一)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十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提取的其他情形。
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相应证明材料及复印件等。由代办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相应的证明材料应包括: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协议或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
3、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规划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支付费用凭证;
4、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工程预决算及支付费用凭证;
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
6、租赁自住住房的,提供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家庭收入证明;
7、离休、退休的,提供本人离、退休证明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8、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的证明;
9、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公证书;
10、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11、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失业证明;
12、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和材料。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