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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企业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是强制性规定吗)

一、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条件 需要哪些材料

公积金作为住房储备金,在市民购房、租房及其他情形下都起到很大的作用。那么,公积金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取?提取时需要什么材料?以下将为您解答。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城镇自住住房;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四)失业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以上,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

(五)户口迁出济南行政区域或者出境定居;

(七)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

(八)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九)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支付房租,或者支付当年的物业服务费;

(一)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城镇自有住房而支取住房公积金的,每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一次住房,只能支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且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费用。

(二)职工因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需支取住房公积金的,每还款满一年可以支取一次,支取金额不得超过上年度实际偿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之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到期或实际偿还完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后,停止支取住房公积金。

(三)符合支取条件第(二)、(三)、(四)、(五)、(八)项支取条件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同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销户手续。

(四)符合支取条件第(一)、(六)、(七)、(九)项支取条件的,在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存储余额不足时,不足部分可以同时支取其配偶和同户籍直系亲属(本人父母和子女)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支取金额为百元的整数倍。

(五)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鲁政发[1994]1号)的有关规定,超出家庭收入12%以上部分的租金可以用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支取金额不得超过该家庭当年实际交纳的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12%的部分。

(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支付房租或者物业服务费的,可以每年支取一次职工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支取金额不得超过家庭当年实际缴纳的房租或者物业服务费。

(一)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支取人的全额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和购房合同原件,或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属于夫妻关系或同一户口直系亲属的,还应同时出具结婚证(结婚证遗失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支取人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证)原件复印件或《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镇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提供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原件复印件。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支取人的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房管局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证明及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原件复印件。

(二)职工离休、退休的,需提供离休证、退休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单位批准其离、退休的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者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四)失业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以上,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需提供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户口迁出济南行政区域的,需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复印件。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证明。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外省市户口职工,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六)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需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原件和上年度(12个月)还款证明(银行还款对帐单或个人扣款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七)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需提供户口簿、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家庭成员工资收入证明原件复印件(家庭成员无收入的需提供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的有关证明)。

(八)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需提供医院、当地公安部门、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继承人、受遗赠人提供的身份关系证明、合法继承或经公证的遗嘱证明等。如对该继承权或受遗增权发生争议的,还需提供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九)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支付房租或者物业服务费的,需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房租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物业服务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附加:单位集资购、建房职工需支取住房公积金,暂时无法取得房产证或者正式购房发票的,首先由单位向管理中心写出申请,提供上级有关部门批准集资建房的文件和职工的身份证、购房合同及预交购房定金票据的原件复印件,由单位集中到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手续。待以后取得房产证或正式购房发票后,由单位在30日内将有关购房证明文件提供给管理中心。已经为职工集资购、建房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的单位,不得凭以后取得的房产证或正式购房发票再为职工开具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否则,一经发现,管理中心有权对单位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追回提取款项本息。

说明: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住房公积金支取凭证》《住房公积金销户支取凭证》

注:1、《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可到本单位领取,或在本网站下载,一式三份,一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留存;

一份转交经办银行留存;一份退单位留存。

2、支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费用.

3、《住房公积金支取凭证》、《住房公积金销户支取凭证》可到开户银行柜台领取。

第三步:公积金管理中心填写资料与审核

(二)审批同意后,凭《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及单位开具的《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或《住房公积金

销户凭证》到开户银行办理支款手续.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3-07-02,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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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山东省住房公积金缴纳标准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等有关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执行时间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为贯彻上级规定,中心下发了《关于公布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

(一)缴存基数、月缴存额上下限。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8280元,下限为2100元。月缴存额上限为6788元,即单位、个人各不高于3394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为210元,即单位、个人各不低于105元。

(二)计算口径。1.2021年度我市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13118元/人,确定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8280元。2.山东省政府公布的现行东营市最低工资标准为2100元,即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2100元。3.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为单位和个人各12%,最低缴存比例为单位和个人各5%。因此,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个人各不高于28280*12%即3394元,上限为6788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个人各不低于2100*5%即105元,下限为210元。

三、求助***在山东省***企业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是强制性规定吗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指出,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单位的义务,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是职工的合法权利。一些单位不给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做法侵犯了职工个人应享有的合法权利。

不少人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是否具有强制性认识不一,是造成用人单位未缴、欠缴住房公积金的主要原因。一些用人单位认为住房公积金不如社会保险般具有强制性,因此可缴可不缴。还有的单位认为,他们已经提供了住房福利、住房补贴等,因此可以代替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专家认为,这些观点都是错误的。住房公积金是国家推行住房保障制度下的一种称谓,它实质上是劳动报酬的一部分,是归属职工个人所有的、专项用于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保障性资金,具有保障性、强制性、工资性、互助性的特点。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规政策强制实行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都须承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住房公积金的性质不同于其它福利,不得挪作它用也不可以代替。

其实,国家、广东省、广州市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均做了明确规定。

国家相关的规定包括: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 [2002] 12号);建设部《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建金管 [2004] 34号);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 [2005] 5号);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责和内部授权管理的指导意见》(建金管 [2003] 70号);建设部等十部委《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的意见》(建房改 [2002] 149号);建设部《关于降低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建房改电 [2002] 4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居民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账户日常销户结清时的利率适用和计结息方式的通知》(银发 [2003] 122号)等等。

广东、广州市的规定包括:广东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粤府〔2002〕3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 [2002] 63号);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我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房字 [2004] 31号);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通知》;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广州市地税局《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及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穗地税发 [2004] 87号);《广州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规定》(穗公积金管委会 [2004] 4号);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公积金管委会 [2003] 1号);广州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穗房改 [1998] 3号);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0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工作的通知》(穗公积金中心 [2004] 8号)等等。

缴存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的义务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文件,用人单位的义务具体包括两方面:

一是应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第37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通知》第2条明也确规定:凡未按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单位,请尽快到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再到银行办理账户设立手续。否则,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根据《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是要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第20条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第38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我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条也明确规定:对不按规定建立和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责令限期办理和补缴;逾期不办理和补缴的,要按照国务院《条例》规定进行处罚。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广州市地税局《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及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第1条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根据以上规定,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有违反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责令限期缴存乃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那么,用人单位未缴、欠缴住房公积金,劳动者如何去追讨呢?

目前广东省各级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均对因住房公积金引发的争议不予受理,也是造成用人单位未缴、欠缴住房公积金的重要原因。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人认为,住房公积金属建设部门管理监督的职能之一,而不属于劳动部门管理范围,其纠纷也不属《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调整范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高法发(2002)21号]明确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法》第2条规定的劳动争议,法院不予受理”。

令广大劳动者欣慰的是,为解决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续一)》(征求意见稿)第1条中规定:因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付劳动者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发生的纠纷,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如果最高院的这一规定得以实施,将完善、明确了住房公积金纠纷的法律救济途径,更好的保护职工权益。记者从有关方面了解到,针对这些问题,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目前正参照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续一)》(征求意见稿),起草相关文件,文件将建议将公积金纠纷定性为劳动争议,完善和明确住房公积金纠纷的法律救济途径,从根本上确保职工能够从顺畅的法律渠道去维权。

广东省法制盛帮律师事务所杨帆律师认为,在最高院的相关解释正式出台前,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不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问题,可先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没有履行职责,劳动者可以“行政不作为”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其督促、责令用人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的通知

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

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粤府〔200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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