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前住房公积金年度为7月1日到下一年的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采取一年一定的办法。即每年7月1日,以职工个人去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
年度内月平均工资。即以职工个人去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3、缴存基数计提办法:计算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时,按照《关于
计提职工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经二[2001]1227号)规定,按工资总额扣除以下项目计算:(1)行政事业单位计提住房公积
金工资基数按照上一年职工工资总额扣除以下项目计算:a2000年4月后发放的提租补卜贴;b按照住房货币化政策规定需发放给职工的住房补
贴;c单位发放给职工的通讯工具补助;d过节费;e伙食补卜助。(2)企业单位计提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按照上一年职工工资总额扣除以下项目
计算:a2000年4月后发放的提租补卜贴;b按照住房货币化政策规定需发放给职工的住房补卜贴;c单位发放给职工的通讯工具补助;4、按照国家
统计局规定,工资总额包括六部分: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衤卜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因此住房公积金的
缴存额是不能根据职工当月的工作来确定,应每年调整一次.单位补缴多代扣的做法是不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
公积金应该在涨工资后就进行调整。
公积金调整时间一般为每年7月份。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公积金缴存比例,6月汇缴业务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员工上年的月平均工资调整公积金缴纳基数。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
1、保障性,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职工较快、较好地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保障;
2、互助性,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有效地建立和形成有房职工帮助无房职工的机制和渠道,而住房公积金在资金方面为无房职工提供了帮助,体现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
3、长期性,每一个城镇在职职工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这一段时间内,都必须缴纳个人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也应按规定为职工补助缴存住房公积金。
1、普遍性,城镇在职职工,无论其工作单位性质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2、强制性(政策性),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有权力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按《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福利性,除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外,单位也要为职工交纳一定的金额,而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低于商业性贷款;
4、返还性,职工离休、退休,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或出境定居等,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将返还职工个人。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涨工资后一年才会调公积金。。工资涨了公积金也是会涨的,但是公积金调整是有一定周期。因为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公积金缴存比例,新参加工作的职工按当月工资乘以缴存比例计算。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相关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
1、职工凭提取证明文件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所在单位核实后出具《提取申请书》;
2、职工凭《提取申请书》及其他提取申请资料,到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或管理部出具《提取通知书》,由职工签字确认提取金额。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