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资降了公积金也会降。公积金是在工资基数的5%至12%之间的比例缴纳的,单位与职工个人都是按这个标准交纳。一般情况下一个单位的缴纳比例是确定的,因此只有当工资基数调整了、其相应的公积金缴纳会调整,正常情况下、每个单位在年初汇报每个职工的工资基数、随后一年会按此工资基数缴纳公积金、只要工资基数不下降、公积金缴纳不会下降。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2、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3、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
4、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1、缴存基数下降不是降工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9年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工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2020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其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2020年1月1日以后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当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其调入当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不低于本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2100元,不高于本市2019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30876元。职工缴存基数等于本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单位应当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经职工本人同意,个人缴存部分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的缴费基数,是按照上年度的月平均收入来确定的。如果工作调整了,整个收入确实降低了,那么第二年就会调低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缴费基数。还有一种可能,工作调整了,岗位工资少了,但是年终奖也许因为占比有变化,整个年度收入并没有减少。那么,社保和公积金的缴费基数就不会降低
2、《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3、(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4、(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5、(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6、(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7、(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8、(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9、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1、法律分析:会,因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与工资挂钩。
2、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