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足条件带上材料就可以去办理提取。
1、职工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且户籍不在本市或户籍迁出本市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注:武进、金坛、溧阳属本市范围。)
2、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金额时,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提取人在办理销户提取前应注意与原单位结清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3、职工公积金账户需为“封存”状态,且封存满半年方可办理提取业务;若职工在异地开立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也可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
4、职工如有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公转商”补息贷款记录的,主借款人不得办理销户提取,其他共同借款人可以办理销户提取。
5、职工储存卡密码仍为初始密码的,如由配偶代办提取的可不更改初始密码,但需提供能证明其夫妻关系的材料(结婚证或户口簿等)原件;如委托他人代办的,需先由职工本人更改密码后方可委托他人代办提取。
3、《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原件或《人事调令》原件或能证明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材料(离职证明、账户所在单位已被工商部门注销或已宣告破产、清算等证明材料)原件。
4、非本市户籍的户口簿原件或户口迁移证明原件(身份证上地址为本市的提供);
5、若由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6、本人名下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一类借记卡原件(以申请时受理中心公布的合作银行为准)。
职工携带申请材料至公积金中心任一业务受理点办理申请手续,审核通过后,提取资金划入职工指定的银行账户内。
1、《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常政发〔2008〕196号)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籍不在本市或户籍迁出本市的。
2、《常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常公积金委〔2009〕1号)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籍不在本市或户籍迁出本市的。
职工通过中心网上服务厅或服务窗口等渠道核实身份证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与中心业务系统登记信息一致的,可以用身份证代替公积金储存卡办理提取(他人代办的除外)。
参考资料来源: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离开本市提取
1、可以通过提取公积金来偿还异地的房贷。提取公积金偿还异地房贷,需要准备以下申请材料:
2、本人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原件以及公积金卡,若由配偶进行申请提取的,还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贷款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借款合同》原件、最近一年的还款明细原件;若缴存者提前部分还贷的,还需提供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银行)出具的部分还贷凭证原件;《房屋所有权证》,现房须提供《不动产证》复印件,期房须提供购房合同原件。
3、可以异地公积金贷款。住建部明确规定公积金异地贷款应按以下流程办理:
4、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申请,核实职工缴存贷款情况,对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缴存职工,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5、缴存职工在异地贷款还贷期间,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原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及时告知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和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在接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及时对异地贷款情况重新标识和记录;
6、异地贷款出现逾期时,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配合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开展贷款催收等工作,根据贷款合同可扣划贷款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归还贷款。
7、申请公积金贷款需要提供的材料:
8、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和婚姻状况证明;
9、首付款单据(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10、公积金缴存证明(或住房公积金卡);
11、原卖方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12、《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13、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7月1日起,在常州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贷款将执行新政策,具体包括逐月还贷提取、提前部分还贷提取、还清贷款提取、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提取和偿还异地公积金贷款提取五个方面,具体政策如下:
本规定所称逐月还贷提取,指职工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和贷款银行,每月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包括新职工住房补贴账户,下同)中的存储金额,通过转账方式按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公转商补息贷款。
申请对象为在本市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公转商补息贷款且尚未还清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包括其他产权人及其配偶。
逐月还贷提取的额度为职工每月应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公转商补息贷款的本息额(含逾期部分)。
1.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每月14日(遇节假日提至前一个工作日)申请对象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总和,足够提取当月应还贷款本息额的,则足额提取归还贷款;申请对象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总和不足提取当月应还贷款本息额的,按住房公积金账户实际余额提取归还贷款,不足部分由贷款银行从借款人还贷银行账户中扣收。
2.归还公转商补息贷款的,按每月14日(遇节假日提至前一个工作日)申请对象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总和,足够提取当月应还贷款本息额的,足额转账存入借款人还贷银行账户内;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总和不足提取当月应还贷款本息额的,按住房公积金账户实际余额转账。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住房公积金储存卡;
2.申请人为其他产权人的,还需提供《不动产权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3.申请人为借款人配偶或其他产权人配偶的,还需提供证明夫妻关系的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
1.逐月还贷提取委托生效后,因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需增加或减少提取账户的,凭上述申请材料到中心办事处、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2.贷款本息已结清或公转商补息贷款终止贴息的,其逐月还贷提取委托自动终止。
3.本规定实施之前已生效的逐月还贷提取委托,按本规定调整提取还贷方式。
本规定所称提前部分还贷提取,是指职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提前偿还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公转商补息贷款本息。
申请对象为尚未还清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公转商补息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包括其他产权人及其配偶。
职工申请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已按借款合同还贷12个月以上;
2.每个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须在1万元以上;
每个申请人每次申请提取用于提前部分转账还贷的金额不得少于1万元。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住房公积金储存卡;
2.申请人为其他产权人的,还需提供《不动产权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3.申请人为借款人配偶或其他产权人配偶的,还需提供证明夫妻关系的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
1.申请人应到当初申请贷款的中心分支机构办理提前部分还贷提取。
2.每月15日、20日、25日(遇节假日往后顺延)和最后一个工作日为贷款银行批扣日,中心不予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部分还贷提取。
3.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还贷的,借款人与中心签订借款补充合同,重新约定剩余贷款的月还款金额,调整借款期限,但不得超过借款合同订立的借款期限。如委托他人代办提取的,受托人须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共同借款人之一。
4.办理公转商补息贷款部分还贷的,中心准予提取后,借款人须及时到贷款银行办理后续还贷手续,办理期限不得晚于次月末,实际还贷金额不得少于提取金额。逾期未还或少还的,中心终止贴息且不再为该笔贷款办理提前部分还贷提取、一次性还清贷款提取。
本规定所称还清贷款提取,是指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提前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公转商补息贷款本息余额。
申请对象为尚未还清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公转商补息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包括其他产权人及其配偶。
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公转商补息贷款的剩余本息额。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申请人住房公积金储存卡;
2.申请人为其他产权人的,还需提供《不动产权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3.申请人为借款人配偶或其他产权人配偶的,还需提供证明夫妻关系的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
1.申请人应到当初申请贷款的中心分支机构办理还清贷款提取。
2.每月15日、20日、25日(遇节假日往后顺延)和最后一个工作日为贷款银行批扣日,中心不予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贷款提取。
3.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的,中心准予提取后即时转账还清贷款;若提取总额小于贷款剩余本息的,由借款人在准予提取后十日内携带《住房公积金贷款准予转账还贷通知书》到贷款银行办理转账还清贷款手续,不足部分借款人应自筹资金当场结清。
4.办理公转商补息贷款还清的,中心准予提取后,借款人及时到贷款银行办理还清贷款手续,办理期限不得晚于次月末,逾期未还清贷款的,中心终止贴息且不再为该笔贷款办理提前部分还贷提取、一次性还清贷款提取。
本规定所称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提取,是指已办理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职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用于偿还其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
申请对象为办理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包括其他产权人及其配偶。申请时在本市无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公转商补息贷款。
职工每年申请提取一次时还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7-06-27,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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