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个人专户内的存款余额:
2、(一)离休、退休的。符合法定离、退休条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在职人员提供离、退休证或离、退休审批表;失业(下岗)人员凭居民身份证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申请提取时,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和劳动部门或医院(县级以上)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
4、(三)户口迁出潮州的。申请提取时,提供户口迁移证明。
5、(四)出境定居的。申请提取时,提供经签证的护照或定居签证。
6、(五)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继承人(受遗赠人)提供死亡证明和与死者关系(赠与合同)证明。
7、(六)外来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申请提取时,提供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和本人身份证。
8、(七)购买自住住房(含经济适用房、二手房等)的。申请提取时,应提供买卖契约和购房发票或房屋所有权证书。
9、(八)新建、改建自住住房的。申请提取时,提交规划、建设部门允许新建、改建的证明。
10、(九)大修自住住房的。申请提取时,提交房屋安全鉴定管理部门或“中心”、所在地“管理部”认可的部门出具的房屋鉴定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11、(十)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申请提取时,提交购房贷款合同和上次偿还贷款的证明。首次可提取个人专户中的全部款项,在贷款期限内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但每次提取的金额不得超过贷款余额。
12、(十一)房租支付超出家庭工资总收入的10%的。申请提取时,应提交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缴交和家庭成员工资收入证明,可一次性提取至租赁合同期满超过收入10%部分的租金。
13、按(一)至(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专户;按第(七)至(十一)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提取其个人帐户的存储余额,但不得销户。
1、6月7日,广东潮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阶段性调整的通知》(简称《通知》),其中提到,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一手商品住房的,首付比例最低为20%。
2、在贷款方面,《通知》明确,持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使用证明》至潮州申请新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取消借款人或其配偶至少一方户籍地必须是潮州市的规定,贷款额度、申请条件与潮州市缴存者相同。
3、根据《通知》,购买潮州市一手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由原来不得超过申请时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总额的15倍,提高至不得超过申请时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总额的20倍,现行贷款额度上限保持不变。
4、此外,在提取方面,《通知》规定,2022年6月至12月在潮州购买一手商品住房的,本人及其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可以凭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定金支付凭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承诺书等材料到住房公积金办事窗口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申请人完成提取后,须在两个月内提供潮州市房屋交易服务中心已鉴证的购房合同、首付款发票原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窗口核验并扫描录入系统,否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向申请人追回已提取的首付款,并将其列入黑名单。
1、职工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5、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