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为违规行为及其相应的处罚措施:
1.第三十七条指出,如果单位未能按规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职工账户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要求其在限定时间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将面临1万至5万的罚款。
2.第三十八条规定,对于逾期未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管理中心会督促其补缴。如仍不执行,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第三十九条强调,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计划中违规,国务院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责令其改正,涉及的主管人员将受行政处分。
4.对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违规行为,如未设立专用账户、未按规定审批公积金使用等,国务院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进行纠正,并可能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5.第四十一条中,挪用公积金的行为将受到严厉处罚。挪用公积金的个人将被追回并没收违法所得,责任人可能面临刑事或行政处分。
6.第四十二条规定,如果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财政部门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7.第四十三条规定,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违规行为,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8.最后,第四十四条规定,监管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无论是否构成犯罪,都将受到相应的行政或刑事责任追究。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国务院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而制定的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2、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3、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指导。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应当设立由人民政府负责人和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组成的住房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第九条住房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4、(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5、(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6、(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7、(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8、(五)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第十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应当按照精减、效能的原则,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9、县(市)原则上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确需设立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10、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11、(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12、(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13、(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14、(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15、(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16、(七)承办住房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委托住房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17、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第三章缴存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18、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帐户。
19、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
20、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21、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1、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其依据文件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和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来规定的,如果有地方法律规定,依据地方法律规定执行。
3、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4、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5、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6、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7、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8、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9、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单位比例和个人比例。公司的比例是全单位统一的,个人比例一般与公司的比例相同,但也可以个别人申请调高些,但不能低于公司的比例数,也不可不缴纳。
10、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具体比例由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缴纳比例是5%-12%。
11、同时,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12、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