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其依据文件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和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来规定的,如果有地方法律规定,依据地方法律规定执行。
3、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4、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5、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6、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7、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8、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9、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单位比例和个人比例。公司的比例是全单位统一的,个人比例一般与公司的比例相同,但也可以个别人申请调高些,但不能低于公司的比例数,也不可不缴纳。
10、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具体比例由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缴纳比例是5%-12%。
11、同时,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12、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广州的公积金是可以在佛山贷款买房的。根据《广东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广东省内的公积金贷款实行跨地市互保政策,即广州市的公积金可以在佛山贷款,而且还可以享受佛山市的优惠政策。但是,跨地市贷款需要满足两个城市的贷款条件和要求,具体的跨地市公积金贷款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必须在广州市和佛山市都有缴纳公积金的记录,且缴存时间不少于6个月。
2、申请人的公积金账户必须有足够的余额能够用于还款,如果余额不够则无法贷款。
3、申请人必须符合各项贷款条件和要求,如稳定的工作收入、良好的信用记录等。
请注意,虽然政策允许跨地市使用公积金贷款,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仍存在一些差异和限制。因此,在决定使用广州公积金在佛山贷款买房前,建议咨询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或相关金融机构,了解具体的政策要求和操作流程,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此外,购房者在贷款买房时,还需要注意自身的还款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避免因贷款压力过大而影响到日常生活和未来的财务规划。同时,也要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购房政策,确保购房过程合法合规。
1、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信用良好是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前提条件,因此在申请贷款前以及贷款审批期间,都需要按时还款,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如果夫妻双方共同申请贷款,双方都需要有良好的征信记录。
2、贷前不要提取公积金:公积金账户余额关乎贷款额度,余额不足可能导致贷款额度不足。因此,在贷款审批前,不建议提取公积金。
3、选择合适的贷款额度:根据自身的收入、还款能力、房价以及公积金账户余额等因素,选择适合自己的贷款额度。如果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可以考虑增加首付或者选择组合贷款等方式。
4、注意贷款期限和利率:公积金贷款的期限一般为1至30年,但具体的贷款期限需要根据借款人的年龄、还款能力等因素确定。同时,公积金贷款的利率通常低于商业贷款,但具体的利率也会根据市场情况和政策调整。
5、了解还款方式: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式有多种,如等额本息、等额本金等。借款人需要根据自身的还款能力和需求,选择适合的还款方式。
6、留意相关政策:公积金贷款政策可能会随着时间和地区的变化而调整,因此在申请贷款前,需要了解当地的最新政策,确保自己符合贷款条件。
此外,购房者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还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收入证明、购房合同等。同时,也要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和资金安全,避免遭受诈骗等风险。
总之,公积金贷款买房需要谨慎对待,充分了解相关政策和注意事项,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1、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3、(一)工作目标。统筹广东省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逐步实现城乡人口管理一体化,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城乡经济发展均衡化。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1300万左右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广东省城镇落户。
4、(二)基本原则。坚持积极稳妥、以人为本,尊重居民自主定居意愿,稳步推进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坚持分类管理、有序迁移,合理调整城乡之间、各类城市之间人口结构;坚持统筹规划、全面布局,着力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政策;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统筹考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实施差别化户籍政策。
5、(三)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除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外,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下同)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6、(四)有序放开部分地级市落户限制。在河源、韶关、梅州、汕尾、阳江、肇庆、清远、潮州、云浮等中小城市的城区合法稳定就业满3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其中综合承载压力较小的城市,可以适当放开就业和参加社会保险的年限限制。城区人口数量达到大城市以上规模的汕头、惠州、江门、湛江、茂名、揭阳市,参照执行上述城市落户政策。
7、(五)逐步调整珠三角部分城市入户政策。在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合法稳定就业满5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参加社会保险满5年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其中珠海市可根据经济特区人口发展的特点,适度控制落户节奏,对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较严格的规定。要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畅通入户渠道、扩大积分入户规模,保障符合条件人员的正当合法权益。
8、(六)严格控制超大城市人口规模。广州、深圳市要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快调整人口结构,重点吸纳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各类型专业人才落户。要按照总量控制、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达到规定标准条件的人员,允许在当地申请常住户口。
9、(七)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农业、非农业以及其他所有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广东省居民户口,实行城乡户籍“一元化”登记管理,真实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加快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会保障、住房、民政、土地及人口统计规划等社会服务制度,实现户籍制度改革相关工作紧密结合,整体推进。
10、(八)健全居住证积分管理制度。以居住证为载体,完善积分入户政策,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居住证持有人可通过积分等方式,阶梯式享受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就业扶持、住房保障、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公共文化、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服务,居住证持有人应当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切实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以及地方规定的公民义务。积极拓展居住证的社会应用功能,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
11、(九)加强人口基础信息平台建设。建立完善覆盖全省实际居住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全省人口基础信息库。依托省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整合各有关部门的人口信息资源,建立省级人口综合信息服务管理平台,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层级、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
12、(十)加强人口信息管理应用。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完善人口动态采集更新机制,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提升人口基础信息采集率、准确率。实时掌握人口变化情况,加强人口数据统计分析,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13、四、有效解决户口迁移中的重点问题
14、(十一)优先解决流动人口存量问题。各地要重点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长期从事一线特殊艰苦行业人员的落户问题。要进一步放宽集体户口设置条件,允许符合条件的人员向已在本地落户的亲友搭户,通过多种方式解决流动人员落户问题。
15、(十二)放开直系亲属投靠。除广州、深圳市外,其他市进一步放开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间相互投靠(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投靠),不受婚龄、年龄等条件限制,凭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申请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16、(十三)放宽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毕业生及技能人才、特殊专业人才入户条件。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毕业生以及经地级以上市相关部门认证的中级技能型人才、特殊专业人才,可在除广州、深圳市外的其他城市落户。落户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可迁移到实际居住地。广州、深圳市要进一步研究放宽高校毕业生及技能人才、特殊专业人才的落户政策。
17、五、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18、(十四)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加快推进我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19、(十五)积极推动城乡教育事业均衡协调发展。进一步加大教育投入,切实保障城市新增居民教育权利。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制定出台鼓励政策吸引高素质教师到农村学校任教,提高教学质量,促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标准化发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建立非义务教育多元投入机制,加快发展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最大限度地满足城市新增居民多样化的学习需求,加强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培训。
20、(十六)建立完善覆盖城乡惠及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和就业创业管理体系,完善人力资源信息网络系统,为农村劳动力和新落户城镇劳动力提供就业创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加强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提高其转移就业能力。健全城乡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做好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和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服务工作。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
21、(十七)加快统一城乡居民卫生计生服务制度。将全省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建设全面覆盖实际居住人口的计生服务信息网络。
22、(十八)加快住房保障制度改革。深入分析研究本地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住房需求,加强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逐步将稳定就业的异地务工人员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多渠道筹措房源,着力解决新落户的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探索完善城乡居民住房公积金制度,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城乡居民住房消费的作用。
23、(十九)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积极探索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省和市县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支出责任。
24、(二十)抓紧落实政策措施。各地要建立户籍改革工作协调机制,统筹领导和协调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出台推进本地户籍制度改革具体实施措施。省公安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要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省公安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跟踪评估和督查指导,认真做好新旧政策措施的衔接,把握好过渡期,规范有序推进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
25、(二十一)加强宣传引导。户籍制度改革政策性强,社会关注程度高,各地、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全面准确解读中央和省的有关政策,及时总结、大力宣传各地在解决群众实际问题、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合理引导群众预期,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形成共同推进改革的良好社会氛围。各地出台的具体操作实施办法,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