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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一、珠海市关于调整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限额标准事项的通告

1、珠海市关于调整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限额标准事项的通告一、调整时间

2、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于2022年7月至9月完成2022年度(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的调整工作,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执行日期区间为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3、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限均为12%,下限均为5%。

4、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设定为珠海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30,362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珠海市最低工资标准1,900元。

5、 2022年度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代扣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均为3,643元;2022年度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代扣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合计7,286元。

6、 2022年度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代扣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均为95元;2022年度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代扣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合计190元。

7、五、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应在上述区间内依规确定。

8、六、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标准参照执行。

二、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负责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机构,主要承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和监管等职责。

一、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职责

1.归集住房公积金: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监督全市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工作,确保各类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标准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2.管理住房公积金:中心对归集的住房公积金进行规范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增值和可持续使用。同时,通过定期公布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情况,增强公众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信任度。

3.提供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为市民提供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等一站式服务,方便市民办理相关业务。同时,中心还积极推广住房公积金制度,提高市民的住房保障意识。

二、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的使用与监管

1.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市民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以向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等符合规定的用途。此外,市民还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享受低利率的住房贷款优惠。

2.住房公积金的监管: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对全市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进行监管,确保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防止住房公积金被挪用、滥用。同时,中心还定期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机构,承担着归集、管理、使用和监管等职责。通过为广大市民提供住房公积金服务,帮助他们实现住房梦想,同时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管,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规使用。市民在享受住房公积金制度带来的便利和优惠时,也应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健康发展。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三、珠海市辞职后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1、(1)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首先向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属实后,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一式二联)和《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一式二联),加盖公章及财务印鉴;

2、(2)缴存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

3、(3)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将转账支票交回单位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按所列金额给付职工现金。具体您可以点击《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暂行)》进行查看更多关于公积金方面的信息

4、职工偿还个人自住住房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每年可提取一次直至贷款结清为止。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贷款本息和。

5、其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6、(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7、(二)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

8、(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10、(六)支付自住房屋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以上部分的;

11、(七)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12、(八)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3、(九)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4、(十)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5、(十一)职工在职去世,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的;

16、(十二)职工为农业户口或非本市户口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7、(一)属于上述提取条件中第(一)、(五)项提取情形的,账面留存最近三个月缴存额,取至百元位整数;

18、属于上述提取条件中第(二)、(三)、(四)、(十)、(十一)、(十二)项提取情形的,公积金本息一次结清,同时注销职工个人账户;

19、属于上述提取条件中第(六)项提取情形的,每年办理一次提取手续,在账面留存最近三个月缴存额前提下,提取额为(月租金-家庭月工资收入×15%)×12,提取至百元位整数;

20、属于上述提取条件中第(七)项提取情形的,在职职工每年办理一次提取手续,提取时按账面余额留存十元及角分余额,提取至整数;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提取时做销户处理;

21、属于上述提取条件中第(八)、(九)项提取情形的,职工家庭应负担费用超出家庭成员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提取时按账面余额留存十元及角分余额,提取至整数;职工家庭应负担费用小于家庭成员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提取额不得超过应负担费用,提取至整数。属于第八项提取情形的,一年办理一次提取手续;

22、属于第九项提取住房公积金情形的,同一事项只办理一次提取手续。

23、(二)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无个人住房贷款的,提取办理时限为自合同签定之日起或事项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只办理一次提取手续,超过时限不再受理;

24、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资金,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的,可提取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仍不足的,在自愿资助的前提下,还可提取其子女或父母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购建房总价款。

25、(三)职工偿还个人自住住房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每年可提取一次直至贷款结清为止。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贷款本息和。

26、最后,为您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程序:

27、(1)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首先向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属实后,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一式二联)和《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一式二联),加盖公章及财务印鉴;

28、(2)缴存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

29、(3)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将转账支票交回单位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按所列金额给付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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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2025年01月11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采用2025年01月11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3.35%,5年期以上LPR为3.85%。以上LPR在下一次发布LPR之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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