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可以通过点击江苏政务服务的徐州公积金提取进行提取,具体操作如下:
打开打开江苏政务服务app,在政务服务站点页面中选择徐州市点击进入。
在政务服务徐州市界面点击公积金。
在公积金界面点击徐州公积金提取,即可进行徐州公积金的提取。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流程具体如下:
(2)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表》和《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
(3)提供有关证明资料原件,同时提供复印件备案。
(1)审核个人提供有关证明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2)在《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4)在《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表》及《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上签署审批意见,并加盖“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专用章”印鉴。
(1)住房公积金提取方式,同城采取转账方式,转入职工所在单位账户,异地采用电汇或者信汇到调入所在地的公积金中心;
(2)个人提取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将开具的转账支票直接转入贷款银行为借款人开设的专用账户,用于偿还贷款本息,一年可提取一次。其它情形的提取,可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用转账支票转入职工所在单位账户,再由单位提取现金支付发给职工个人。
住房公积金全部提取的影响具体如下:
1、会影响公积金的贷款额度,公积金贷款额度是在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的最高限额内根据账户余额来计算的,公积金账户余额是会直接影响到贷款额度的,余额越低,贷款额度就会越低;
2、提取住房公积金都是需要有一定的理由的,如果用户使用租房的理由提取了住房公积金,那么在两年内用户都无法对公积金再次办理租房提取了;
3、会影响二套房的认定,名下具有一次住房记录、贷款记录或购房提取公积金记录的可以认定为二套房,会直接导致办理房贷时的首付比例增加。
综上所述,目前公积金提取流程大致包括提出申请、审核、批准通过以及办理柜台手续这几大主要步骤,职工可以严格按照上述步骤进行操作。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1、电话咨询:可以先拨打徐州住房公积金热线(1232 9)人工服务,将自己是否符合住房公积金领取资格咨询清楚,再进行手续办理。 2、领取徐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三联:前往住房公积金办理大厅,领取申请表,将空白表格前两行填写好信息,在单位预留印鉴区域盖上所在企业的财务章和法人章。 3、激活住房公积金归集银行卡:前往住房公积金卡所属银行,办理银行卡储蓄功能激活,并与该银行签订提取协议。 4、准备网上备案证明:前往商品房开发商,让对方给你打印一张房屋购置网上备案证明材料。这个让开发商去打印,直接在网上打印出来,水印的,无需盖章,每个地方可能模板不一样。 5、检查所需材料是否齐全:购房合同(上面需要有提取人的名字)、发票(上面需要有提取人名字)、网上备案证明、身份证、结婚证、银行卡(归集银行)、提取表。 6、前往住房公积金大厅办理,根据办事员的指示完成信息填写、签名、拍照、询问、审核等过程。 7、住房公积金到账时间:2个小时内到账,一般住房公积金处业务不太多的情况下,所有手续办理完成后,资金很快就能到账。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