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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公积金窗口电话(慈溪公积金中心咨询电话是多少)

一、慈溪公积金中心咨询电话是多少

慈溪公积金中心咨询电话是0574-12329。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

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不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

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职、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二、慈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1、是负责慈溪市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的政府机构。

2、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合规运营,维护缴存人的权益,促进住房市场的发展。

3、慈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监督和管理全市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均须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以支持住房建设和职工住房改善。

4、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缴存人可以向慈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这些规定通常包括购房、还贷、租房、大病医疗等特定用途。中心将审核申请材料,确保提取行为符合政策要求,保障资金安全。

5、慈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为符合条件的缴存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服务。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人能够以较低的利率获得购房资金,减轻经济压力,实现住房梦想。

6、慈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承担着对住房公积金业务的管理和监督职责。中心将定期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进行审计和检查,确保业务操作的合规性和资金的安全性。同时,中心还将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共同推动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7、慈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致力于保障缴存人的权益,促进住房市场的发展。中心通过规范业务操作、加强管理与监督,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合规运营。同时,中心还将不断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为缴存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住房公积金服务。

8、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9、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10、(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11、(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12、(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13、(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14、(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15、(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慈溪住房公积金办事大厅在哪

1、地址:慈溪市行政服务中心(宁波市慈溪市白沙路街道三北大街777号)二楼C区77-82窗口

2、提取人提供相关资料到行政服务中心或服务网点提出申请,工作人员审核资料资料,符合规定,当场办结;不符合规定的,管理中心不予办理;需要核实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提取的决定,并答复提取人。

3、(一)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4、(二)职工申请提取的时限、额度,须符合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规定的要求;

5、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6、(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7、参考资料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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