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为各7%、6%、5%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下限分别为348元、298元、248元。补充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为各5%、4%、3%、2%、1%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下限分别为248元、198元、148元、100元、50元。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住房公积金的作用有:1、提高员工收入;2、降低贷款利率,住房公积金贷款产生的利率低于银行其他类型的贷款;3、无税收负担;4、减轻职工负担,在购买房产时可以为职工提供购房资金。5、提供养老的保障;6、解决职工租房问题。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1、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2、单位在法规范围内,经本单位职工代表或工会讨论通过(未建立职工代表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按差异化比例缴存;职工个人可在不低于单位缴存比例并在法规上限范围内选择个人缴存比例。
3、拓展阅读:什么叫“双向差异化”比例缴存
4、指单位和职工在公积金5%-12%法规比例范围内,可按差异化比例缴存,其中职工个人比例部分不能低于单位缴存比例。
5、单位差异化缴存比例事宜及比例选择需经职代会或工会通过;职工比例部分与单位协商,在不低于单位缴存比例的情况下确定。
6、单位在法规范围内,经本单位职工代表或工会讨论通过(未建立职工代表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按差异化比例缴存;职工个人可在不低于单位缴存比例并在法规上限范围内选择个人缴存比例。
7、实行差异化比例缴存的,由单位提出申请,公积金中心审核后执行。
8、拓展阅读:什么叫“双向差异化”比例缴存
9、指单位和职工在公积金5%-12%法规比例范围内,可按差异化比例缴存,其中职工个人比例部分不能低于单位缴存比例。
10、单位差异化缴存比例事宜及比例选择需经职代会或工会通过;职工比例部分与单位协商,在不低于单位缴存比例的情况下确定。
11、公积金比例: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职员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四、缴存基数下限: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成府发[2015] 19号)规定,执行以下标准:
1、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县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500元;
2、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380元。
一、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怎样计算的?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是缴存人应缴公积金的系数与工资之比,例如缴存人的工资是100元,应缴公积金的系数是3%,那么缴存人应缴公积金的数额就是3元。它和缴存人的工资基数、应缴系数都有关系。工资额和系数的增加或减少,应缴公积金的数额都会有相应的变化。
单位及个人的缴存比例可在5%~20%自行选择,个人缴存比例应等于或高于单位缴存比例。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怎么确定的?
1、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职工上年工资总额÷12;
2、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资助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3、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4、单位资助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政策文件】:关于2017年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执行标准的通知
为保障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13] 1号)及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现将2017年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执行标准通知如下:
一、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必须同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2%,不得低于5%。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计算口径应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 1号)要求执行。 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0972元,缴存基数下限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成府发[2015] 19号)规定,执行以下标准: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县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500元;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380元。
三、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
四、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按本通知要求,通过成都住房公积金网上政务大厅或各网点窗口,及时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相关调整工作原则上应于2017年7月30日前完成,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