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积金缴存凭证或相关证明材料。
4.根据提取原因的不同,还需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成都提取公积金时,首先,需要提供的基本材料包括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这是确认个人身份的必备文件。其次,为了证明公积金的缴存情况,需要出示公积金缴存凭证或相关证明材料。这些文件能够证明个人的公积金缴存记录及当前账户状态。
另外,为了提取公积金,需要指定一个银行账户。因此,还需要提供提取公积金的银行卡或存折的相关信息。
最重要的是,根据提取公积金的原因不同,还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例如,如果是购房提取,需要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等;如果是租房提取,则需要提供租赁合同和租金支付证明等。这些材料是证明提取公积金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的关键。
总之,成都提取公积金所需材料包括基本身份和公积金缴存证明,银行账户信息,以及根据不同原因提供的额外证明材料。准备齐全这些材料,能够确保公积金提取流程的顺利进行。
法律分析:一、提取证明材料(原件):
(一)房屋地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提供:
1.房管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一)职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
(二)职工已婚的,应提供结婚证原件或婚姻关系证明原件(结婚证中无配偶身份证信息的,还应提供职工配偶身份证原件)。
(三)委托他人办理的,根据下列委托情形提供相应资料:
1.受托人为职工配偶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
2.受托人为职工直系血亲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为职工代办提取,应出示单位鉴章的介绍信(应注明提取职工姓名及身份证号、单位经办人姓名及身份证号、住房公积金单位客户号和提取个人客户号、提取事项和单位介绍信出具的时间)、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职工身份证原件;
4.非上述委托关系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公证后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书应注明委托事项、双方身份证信息和委托期限)。
(四)《成都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提取申请表》一份。
(五)提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无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职工应提供提取人的银行储蓄账户存折(卡)。
(六)已托管职工需出具《成都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
(七)港澳台及外籍职工,应提供的身份证件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原件。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成都市公积金提取需要提供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材料,同时需要提供工资卡、社保证明、劳动合同、离职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成都市公积金提取是指在缴纳公积金的基础上,按照规定向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提取一定金额的公积金。具体提取流程包括填写提取申请表、准备相关证明文件、提交申请材料、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批等环节。其中,申请人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证明个人身份和婚姻关系的证件;2.申请人的工资卡、社保证明、劳动合同、离职证明等能够证明其与企业或者单位的就业关系的相关证明文件;3.如提取原因为购房,则需要提供购房合同、产权证等相关证明文件;如提取原因为教育、医疗、租房等情况,则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在提交申请材料时,申请人还需要注意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确保所提供的证明文件真实有效。公积金管理部门会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具体情况进行审批,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将公积金提取到申请人的指定账户。
公积金提取的时间周期是多久?公积金提取的时间周期因具体情况而异,一般在申请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公积金管理部门会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完成提取程序。不过,如果材料不齐或存在纠纷等情况,则会延长处理时间。因此建议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前仔细核对材料,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避免不必要的时间和精力浪费。
成都市公积金提取需要提供一系列的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户口本、工资卡、社保证明等,申请人在提取前要仔细核对所需材料,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公积金提取的时间周期因具体情况而异,一般在申请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公积金管理部门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提取程序。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