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分析:职工缴存公积金的上限按最高年工资基数的三倍乘以最高缴存比例12%计算。住房公积金是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国家有统一的规定,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最低分别不低于5%,最高分别不高于12%。单位可以根据企业的自身情况,在5%-12%的缴费比例当中,选择适合的公积金缴存比例,通常职工个人的缴存比例需要与单位选择的缴存比例一致,若单位按照5%的缴存比例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那么职工个人也需要按照5%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缴存部分均进入到缴存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当中,归缴存者个人所有。
2、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3、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4、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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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调整2022年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执行标准的消息
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级分中心、石油分中心:
4、现将2022年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执行标准及有关事项消息如下。
5、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
6、二、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数据,2022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标准调整为27790元。缴存基数上限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7、三、我市各区(市)县辖区内对应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标准调整为: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2100元;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1970元。缴存基数下限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符合贷款条件的两人及以上缴存人家庭购买首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从70万元调整为80万元。符合贷款条件的两人及以上缴存人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以及单缴存人家庭购买首套住房或第二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仍按原有规定执行。(双职工或双职工以上贷款额度之和最高为70万元。)
一、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是什么: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签订《付款约定书》。买卖双方签订贷款资金划付的《付款约定书》。
2.委托评估。借款申请人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房屋评估机构对转让房屋进行评估,出具评估书。
3.房屋转让。房屋买卖双方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办理房屋转让手续,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向税收征管中心办妥契税完税手续,取得转让后的房屋契证。
4.贷款申请。借款申请人持前述公积金贷款须提供的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做贷款面谈记录。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