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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公积金贷款2023新政策 武汉商转公2023最新政策

一、武汉商转公2023最新政策

1、除湖北省内以及长江中游城市群住房公积金合作城市外,暂停受理其他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异地个人住房贷款;

2、商转公贷款的受理范围仅限于原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借款人(以下简称转贷人)的首套住房贷款;

3、本通知自2023年10月22日起施行。对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此时间节点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受托银行已经受理并移送武汉公积金中心进行“异地贷款归集信息登记”的,仍然按原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执行。对商转公贷款,此时间节点前已录入武汉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的,仍然按原商转公贷款政策执行。

2、然后领取《个人住房公告基金转贷资料夹》,填写完毕后,提交给商贷银行;

3、材料提交完成后,银行会查询借款人及配偶的《个人征信报告》;

4、如果符合规定,银行会在公积金系统中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按照商转公的要求,银行需告知转贷人持相关材料到担保公司办理担保手续,相关材料至少包含,个人及配偶身份证件、户口本、房屋两证、银行出具的《贷款审批信息确认表》;

5、到了这一步就开始签合同了,商转公申请人拿到担保公司担保函后与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对于超出公积金贷款上限的商贷部分需要用自有资金补足;

6、最后,公积金管理中心放款后,担保公司会帮你解除商贷房贷抵押手续,并转入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至此,商转公手续完成。

综上所述,“商转公”必须征得商贷银行同意,如果没有特殊问题银行却设置障碍,应据理力争。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第一条

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的受理范围。除湖北省内以及长江中游城市群住房公积金合作城市外,暂停受理其他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异地个人住房贷款。

调整我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的受理范围。我市商转公贷款的受理范围仅限于原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借款人(以下简称转贷人)的首套住房贷款。

二、武汉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2023

武汉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及计算方式是什么?下面我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贷款额度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贷款期限一手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为20年,商贷转公积金贷款的期限在满足前述规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武汉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及计算方式是什么的知识,跟着一起看看吧。

一手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为20年,商贷转公积金贷款的期限在满足前述规定的情形下不得超过商贷剩余年限,同时借款人年龄加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规定年限(男职工不超过65岁,女职工不超过60岁)。

贷款比例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总价的70%

1、不高于按照公积金缴存时间和缴存余额综合确定的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缴存余额+配偶公积金缴存余额)×20倍×缴存时间系数。公积金缴存账户必须为正常缴存账户。

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1-5年,年利率为贷款期限6-30年,年利率为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按同期公积金贷款利率的倍执行。

贷款期限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已发放的公积金贷款,其利率当年内不作调整,具体调整时间为下年度的元月1日。

2、不高于按照贷款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之和+配偶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之和)×45%×12个月×贷款期限。

三、武汉公积金提取政策2023

关于公积金的提取,相信很多朋友都比较关注。2023年6月16日,武汉公积金官网发布了《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通知》,对于公积金提取有了部分内容修改。详见正文。

第一条为加强武汉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互助共济、租购并举、公平合理、安全高效的原则,重点支持职工及配偶购买首套自住房,有条件地支持购买第二套改善型自住房(以下简称第二套自住房),不支持购买第三套及以上自住房。

第三条自住房套数按武汉住房公积金使用记录认定

首套自住房,是指职工及配偶既无住房公积金贷款,又无住房消费类提取(含委托扣划,不含租房和加装电梯提取)的,本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住房;

第二套自住房,是指职工及配偶只有一套自住房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住房消费类提取(含委托扣划,不含租房和加装电梯提取)的,再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住房。

第四条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武汉公积金中负责武汉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心武汉公积金中心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中心)负责所辖归集业务受托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网点业务管理及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审核。

受托银行根据授权范围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五条职工及配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一)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改住房、集资住房、存量住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

第六条职工及配偶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可以选择下列情形之一,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一)支付购房款。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凭《不动产权证书》提取的,每 36个月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

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的,可以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 12个月内,凭房屋主管部门备案购房合同提取一次。

(二)偿还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仅使用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在正常还款 6个月后即可办理,之后每 12个月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住房商业贷款金额;

使用住房组合贷款的,在正常还款 6个月后即可办理,之后每 36个月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住房商业贷款金额。

(三)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委托扣划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执行。

(四)偿还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使用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在正常还款 6个月后即可办理,之后每 12个月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金额。

第七条职工及配偶购买第二套自住房的,可以选择下列情形之一,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同时自动终止首套自住房提取:

(一)支付购房款。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后,可以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自住房购房总价。

(二)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委托扣划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执行。

(三)偿还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使用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在正常还款 6个月后即可办理,之后每 12个月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金额。

第八条购买存量住房的,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满 6个月后,方可办理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从异地转入本地的需正常逐月缴存满 6个月后,方可办理提取。

第九条购买写字楼、商铺、车库等非住宅的,不能办理住房消费类提取。

第十条职工及配偶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首套自住房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外,不能办理其他提取。

第十一条同一套住房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除偿还首套自住房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外,不能就该套住房再办理提取;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同时自动终止首套自住房提取

第十二条职工及配偶婚前已购买自住房的,婚后可以就婚前房产各自办理提取,也可以选定其中一套房产共同办理提取;职工以配偶名下房产(含共有)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结婚登记满6个月后,方可办理提取。

第十三条职工及配偶就一方婚前房产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双方本人签订确认(承诺)书后办理,如婚姻关系发生变化,根据提取记录认定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职工及配偶无自有住房或者具备公租房配租资格每年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用于支付上一年度房租,不限提取次数,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租房提取限额。租房提取限额根据本市租金水平和租房面积等因素确定高层次和高技能领军人才,其提取限额提高到当年租房提取限额的2倍。

第十五条本市既有住宅的房屋所有权人及配偶加装电梯的,可以在费用支出后 36个月内提取一次,提取限额不超过该户电梯建设费用中(不含电梯运行维护费用)个人实际出资金额。

第十六条职工及配偶、子女患重大疾病的,职工及配偶本市自住房遭受火灾、地震或者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同时注销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本市户籍,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停缴满 24个月的;

(五)非本市户籍,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停缴满 6个月的。

第十八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九条武汉公积金中心应当强化对受托银行的监督管理,将防控违规提取纳入其业务考核,并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对伪造、变造证明材料或者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等手段违规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武汉公积金中心应当依法责令限期退回所提资金,取消其五年内的住房公积金使用资格,并可以处所提资金 1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以欺骗手段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武汉公积金中心应当依法责令限期退回所提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武汉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狗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武汉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3年7月 12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武公中规(2021) 2号)同时废止。

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武汉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根据《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武汉公积金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武汉公积金中心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中心)负责所辖归集业务受托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网点管理和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审核;受托银行根据授权范围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三条受托银行或者分中心在受理职工提取申请时,应当按照各类业务规范要求办理,柜员在审核提取材料原件时,应当审核其真实性和完整性。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按规定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证明材料分基本材料和专项材料两类:

(一)基本材料。办理所有提取业务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

1.身份及婚姻关系证明:职工本人身份证:已婚职工提供结婚证及配偶的身份证,离异职工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者法院判决书(调解书),销户提取的除外;

(二)专项材料。不同提取业务应当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

第四条提取业务应当由职工本人办理,确需委托办理的,按下列要求提供材料:

(一)受托人是职工配偶、父母、子女的,应当提供职工本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户口簿或者结婚证等可以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使用个人住房商业贷款,非借款人本人办理的,应当提供专用委托公证书;

(二)受托人非职工配偶、父母、子女的,应当提供职工本人和受托人身份证以及委托公证书(需明确记载委托事项及范围)。

第五条职工及配偶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可以选择下列情形之一,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频次及额度: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凭《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下同)提取的,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后,每 36个月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

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的,可以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 12个月内,凭房屋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提取一次。

专项材料: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及全额购房发票;购买存量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完税契税发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

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 12个月内提取的,提供房屋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

政策要点:1.职工及配偶以外联名购房,不能凭购房合同提取,可以凭《不动产权证书》提取,有明确份额占比的,按所占份额计算提取额度,未明确份额占比的,按人数平均份额计算提取额度;

2.凭备案购房合同仅可以提取一次,满 36个月之后再凭《不动产权证书》提取。

频次及额度:仅使用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正常还款 6个月后即可办理,之后每 12个月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住房商业贷款金额;

使用住房组合贷款的,正常还款 6个月后即可办理,之后每36个月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住房商业贷款金额。

专项材料:借款抵押合同、购房合同或者《不动产权证书》或者房查证明:偿还住房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部分的,无需提供专项材料。

政策要点: 1.仅使用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借款人须到柜面签定《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非借款人本人办理的,应当提供专用委托公证书;借款抵押人含职工及配偶以外的,不能办理此项业务。

2.偿还住房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部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当前无逾期。

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委托扣划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执行。

频次及额度:使用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正常还款 6个月后即可办理,之后每 12个月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金额。

专项材料:借款抵押合同、《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回执或贷款情况证明。

政策要点:无《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回执的,可以提供加盖贷款地公积金中心业务章且要素完整的贷款情况证明(写明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贷款金额、贷款起止时间、贷款地公积金中心联络人等基本信息)

同时符合本条(一)(二)款的,只能选择其中之一,且不能更改。

第六条职工及配偶购买第二套改善型自住房(以下简称第二套自住房)的,可以选择下列情形之一,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同时自动终止首套自住房提取:

(一)支付购房款频次及额度: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办理自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后,可以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自住房购房总价。

专项材料: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及全额购房发票;购买存量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完税契税发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

政策要点:职工及配偶以外联名购房,如未明确份额占比则按人数平均份额计算提取额度,有明确份额占比,则按所占份额计算提取额度。

(二)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委托扣划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执行。

频次及额度:使用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在正常还款 6个月后即可办理,之后每 12个月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金额。

专项材料:借款抵押合同、《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回执或贷款情况证明。

政策要点:无《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回执的,可以提供加盖贷款地公积金中心业务章且要素完整的贷款情况证明(写明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贷款金额、贷款起止时间、贷款地公积金中心联络人等基本信息)

第七条职工及配偶无自有住房或者具备公租房配租资格的,每年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用于支付上一年度房租:

频次及额度:不限提取次数,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租房提取限额。单身职工每年可以提取 18000元,已婚职工及配偶每年可以提取 36000元;高层次和高技能领军人才,单身职工每年可以提取 36000元已婚职工及配偶每年可以提取 72000元。

专项材料:除高层次和高技能领军人才需提供人才认证材料外,其他职工不需提供。

政策要点:职工和(或)配偶本年度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及第五、第六条提取情形的,不能办理租赁住房类提取:同样本年度有过租赁住房类提取的,不能办理上述提取。通过本市住房租赁平台租赁自住房的,可以每年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委托提取协议,按月提取。

第八条本市既有住宅的房屋所有权人及配偶加装电梯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频次及额度:可以在费用支出 36个月内提取一次,提取限额不超过该户电梯建设费用中(不含电梯运行维护费用)个人实际出资金额。

专项材料:1.由建设单位提供项目备案材料:《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单元业主签字意见表》《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协议书》《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划方案联合审查批准意见书》、增设电梯住宅所有权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

2.由缴存职工提供提取材料:增设电梯住宅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书》、实际支付费用的发票或者收据

政策要点:1.个人提取前须先由建设单位进行项目备案

2.提取额度以户为单位,一户有多人提取时,总提取额不得超过该户实际出资额,实际出资额以《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协议书》中电梯建设费用每户分摊数为准,项目完成结算后不支持“多退少补”(婚姻关系发生变化,也遵循此原则);

3.职工及配偶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总套数不超过两套。

第九条职工及配偶、子女患重大疾病的(以下简称重症),职工及配偶本市自住房遭受火灾、地震的(以下简称重灾)或者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以下简称低保),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频次及额度:缴存职工及配偶、子女患重症的,可以凭 12个月内的住院专用凭证或者费用支付凭证,按年度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期医疗费用中的自费部分。重症包括:慢性肾功能衰竭需作肾透析治疗及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症肝炎、肝硬变、器官移植、心脏搭桥(支架)。专项材料:重症患者身份证;市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加盖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医保部门的重症病历、医院住院专用收据或者发票;尿毒症门诊透析的,提供尿毒症透析门诊发票;靶向药物治疗的,提供靶向药物门诊发票或者药房发票。

政策要点:重症患者为职工子女的,需提供关系佐证。

频次及额度:职工及配偶本市自住房在遭遇火灾、地震之日起,可以在 6个月内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家庭实际损失总额。

专项材料:事故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政策要点:需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现场核实。

频次及额度:职工及配偶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每12个月可以提取一次;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

销户条件:职工已满法定退休年龄(男职工 60周岁、女职55周岁)或者已享受社会养老待遇的。

销户条件:本国户口已注销或者已办毕移民手续的。

专项材料:户口注销证明或者移民签证(公证翻译件)。

政策要点:两年内不得再就该情形办理提取。

销户条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销户条件:本市户籍,且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停缴满 24个月的;非本市户籍,且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停缴满 6个月的。

政策要点:本市户籍,账户封存停缴不满 24个月重新就业的,应当转移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非本市户籍,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满 6个月的,应当通过异地转移接续平台转移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两年内不得就该情形再次办理提取。

第十一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

销户条件: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专项材料: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身份证明、结婚证、户口簿: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提取,监护人应当提供监护证明及监护人身份证明;《继承权公证书》或者《人民法院继承权裁定判决书》

政策要点:1.若已故职工有实名认证的 I类银行借记卡,其配偶、子女、父母办理提取的,签订承诺书后,可以将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本息通过转账方式存入已故职工 I类银行借记卡;

2.若已故职工没有实名认证的 I类银行借记卡,但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本金在 50000元(含)以下,其配偶、子女父母办理提取的,签订承诺书后,可以将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本息通过转账方式存入经相关利害人协商确定的提取人 I类银行借记卡;除此之外,均需要公证后办理。

第十二条职工及配偶办理异地购房(除偿还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以外)、重症、重灾及死亡提取等特殊情形,需由分中心审核办理。

第十三条职工及配偶应当同意查询与提取业务相关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户籍、房产、婚姻、社保、医保、公租房配租资格、低保、征信和贷款等信息)。

第十四条分中心或者受托银行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个第十四条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形作出以下处理:

(一)申请事项符合规定的条件,申请材料完整,信息联网核查通过的,即时作出准予提取的决定;

(二)申请事项不符合规定的条件,或者信息联网核查未通过的,或者异地房查未取得结果而提取人未提供真实有效查询渠道的,作出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三)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补正的时间不计入受理时限;

(四)分中心或者受托银行认为申请事项情况复杂,需进一步向相关部门调查核实信息的,审核时间可以延长至15个工作日,调查核实的时间不计入受理时限。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武汉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细则自2023年7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为 5年。《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武公中规(2021) 3号)同时废止。

政策来源: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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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2025年01月15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采用2025年01月15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3.35%,5年期以上LPR为3.85%。以上LPR在下一次发布LPR之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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