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武汉市公积金提取条件具体如下: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集资建房等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购房发票;
2、离休、退休的;职工因离休、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相关证明;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同时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可以办理销户提取;
4、出境定居的;职工因出境定居就不再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可以撤消即办理销户手续;
5、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因偿还住房贷款本息,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借款合同、首付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合同的复印件;
6、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的;
7、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8、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9、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1、单位对职工个人提供的相关提取证明材料及复印件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由单位经办人填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并持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向开户管理部提出申请;
2、管理部人员对其提取材料、额度、次数、个人账户信息等内容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提取条件的,办理提取手续;对于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告知不准予提取的原因;对于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答复的,应请示管理部主任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部门,并在三日内给予单位明确答复;
3、对于符合部分提取条件的,管理部人员应依据提取材料在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为首次提取的职工个人建立《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并在购房发票(或购房收据、首付款发票、房租发票、完税凭证、购买材料的发票)上加盖“已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字样的印章;
4、管理部人员录入《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并确认个人储蓄账户;
5、提取确认后,管理部人员打印《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一份、《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一式两份,销户提取的,还需打印《个人住房公积金销户结息单》。
综上所述,武汉公积金提取符合条件的直接前往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点办理提取手续,只需要将所需的资料准备齐全即可。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1、用人单位对职工提交公积金提取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单位经办人填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并持相关材料到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对用人单位提交材料、额度、次数、个人账户信息进行审核。对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人员,依据提取材料在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并为首次提取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在购房发票上加盖“已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字样的印章。
3、管理部人员录入《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并确认个人储蓄账户。提取确认后,管理部人员打印《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一份、《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一式两份,销户提取的,还需打印《个人住房公积金销户结息单》。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者其他证明,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二、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未就业证明,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提供迁移证明。
四、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贷款合同,支付房租的,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和住房租赁合同,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提取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终止劳动关系;
5、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2年以上;
6、户籍迁出本市或户籍不在本市,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
7、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患重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8、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本人携带对应办理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各区县市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柜台或相关提取银行网点办理申请。
1、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未全额付清购房款的办理公积金提取申请材料
①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③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对账簿或联名卡);
④售房单位名称、行号及收款账号;
⑥购房相关要件(购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持已在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改房的需持市房改办的“售房批复”及购房协议,购省直房改房的需持资金审批表及购房协议;购集资建房的需持市房产局集资建房批复或省主管部门的集资建房批复及购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已全额付清购房款公积金提取申请材料
①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③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对账簿或联名卡);
④《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⑤全额购房发票或正规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1、职工因离休、退休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材料
①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③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对账簿或联名卡);
④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本人《离休证》或《退休证》,未取得离、退休证的,本人身份证上注明的年龄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男职工60周岁、女职工55周岁),并由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证明。
2、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材料
①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③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对账簿或联名卡);
④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⑤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外地在汉从业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材料
①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③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对账簿或联名卡);
④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五条职工及配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一)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改住房、集资住房、存量住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
第六条职工及配偶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可以选择下列情形之一,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一)支付购房款。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凭《不动产权证书》提取的,每36个月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
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的,可以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凭房屋主管部门备案购房合同提取一次。
(二)偿还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仅使用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在正常还款6个月后即可办理,之后每12个月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住房商业贷款金额;
使用住房组合贷款的,在正常还款6个月后即可办理,之后每36个月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住房商业贷款金额。
(三)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委托扣划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执行。
(四)偿还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使用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在正常还款6个月后即可办理,之后每12个月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金额。